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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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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附加税费计税依据确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27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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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811日通过,自20219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1:纳税人进口货物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作为纳税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支付服务费等,代收代缴的增值税,不作为纳税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注: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行为,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免增值税),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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