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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深化“放管服”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有哪些涉税内容
发布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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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部署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其中涉税工作安排主要包括:

 

一、直面市场主体需求,创新实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继续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落实好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和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并强化全链条监控。(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基层合规、高效使用直达资金。(财政部牵头,审计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与征管操作办法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工作机制,及时调整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政策红利惠及市场主体。(税务总局负责)

(四)重视企业合理诉求,加强帮扶支持,让市场主体安心发展、更好发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政策宣介力度,优化政策落地机制,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努力使“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推动惠企政策应享尽享、快速兑现。(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运用大数据手段,主动甄别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编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税务总局负责)

二、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六)加强部门衔接,扩大简易注销范围,使市场主体退出更顺畅,促进市场新陈代谢。(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扩大跨省税务迁移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企业可继承原有的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进一步提升跨省税务迁移便利化水平。(税务总局及相关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完善政策、消除障碍、搭建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注重运用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研发创新。加大对“双创”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聚众智汇众力,提高创新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进一步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优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程序和手续,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继续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用好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实现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

——优化部分高频事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在试点基础上,2022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公安部、税务总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十)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继续推动降低外贸企业营商成本,清理规范口岸收费,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国际物流畅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复制推广“一站式阳光价格”服务模式,推动船公司、口岸经营单位等规范简化收费项目,明确收费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高海运口岸收费透明度。推动建立海运口岸收费成本调查和监审制度。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1年底前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现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的信贷、保险等支持。推动发展海外仓,加快相关标准与国际先进对标,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深化合作,有序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依规获取企业进出口通关、外汇收支、税款缴纳等信息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中小外贸企业历史贸易记录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等进行评估,在有效管控风险前提下创新产品服务,更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银保监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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