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税务机关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涉及的拆迁安置方面的结果时,主要参考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该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所以,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拆迁补偿快的扣除时,建议提供拆迁安置文件、拆迁安置合同、签收花名册、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
上述费用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上述内容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予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