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出现以下情况,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纳税环节:
(1)受托方为企业时: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2)受托方为其他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时:受托方不代收代缴消费税,由委托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02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5.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03
1.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直接出售是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属于直接出售的产品,委托方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产品,不属于直接出售,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
04
举例
1.某鞭炮企业2019年4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6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8万元,鞭炮企业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如果鞭炮的适用税率15%,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过程:
(1)组成计税价格=(60+8)/(1-15%)=80(万元)
(2)应代收代缴消费税=80×15%=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