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端午节购买的荔枝(金额不到五万)送各客户,果农无法开具发票,我司应如何处理?端午节购买的荔枝(金额不到五万)送各客户,果农无法开具发票,我司应如何处理较好,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发布时间:2021-06-22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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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发票的获取

 

果农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增值税。

 

农民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由于无法开具发票,购买方的如果是企业的话,有两种渠道可以获得发票:

 

1、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该方法的前提是收购企业依法在税务局领取有专门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纸质手写);或者具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购买资格,并开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功能,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模块”中开具。

 

开具发票,在销售方信息以及备注栏里,分别按要求详细登记售货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附以证明农产品自产的证明材料。

 

2、在税务局代开

 

由于不是专业的农副产品收购与加工企业等,一般企业通常不具备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所以只能以农民的名义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如果要申请代开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也是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农产品自产的证明材料。

 

二、会计处理

 

由于贵公司购买荔枝是用于赠送客户,所以会计核算应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说明:

 

1、增值税:荔枝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处理,所以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荔枝无偿赠送确认了销项税额,所以购进农民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购进金额确认抵扣税额,且可以抵扣进项。

 

2、个人所得税:向客户无偿赠送礼物,应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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