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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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购买礼品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是赠送的是购物卡呢?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22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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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购物卡不属于货物,赠送客户不需要视同销售,没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提醒:

1、无偿赠送客户的购物卡,别忘记按照“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若是没有扣缴个税,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者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参考二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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