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常会,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确定了支持性的税收政策: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支持政策,是对住房租赁的两个主要税种的优惠措施。
①增值税
自从营改增以后,住房租赁被归入出租不动产而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计税税率为9%,即使是简易计税也要按照5%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以往的政策只有个人出租住房,才能享受按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的优惠,即只有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出租住房时,才能享受减征增值税的政策,如果出租住房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就无法享受了,这样不利于鼓励社会力量投入资源发展住房租赁业务,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有鉴于此,国务院决定将减征增值税的政策,扩大到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业务,即从2021年10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向个人出租住房,不论是否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用于出租的住房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②房产税
众所周知,房产税对住房租赁的优惠,长期以来仅限于财税〔2008〕24号中的“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以往支持住房租赁的房产税优惠政策,仅限于个人出租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向个人出租住房,这个政策在当年应该主要为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闲置住房直接向个人出租,解决部分基本住房需求。但是时至今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基本住房需求不断增长,单靠单位和个人零散的闲置住房出租,已经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况且由于这类单位和个人,其主业都不是住房出租或者缺乏专业的市场租赁需求信息获取能力,无法精准匹配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专门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的企业。这部分住房租赁企业的主要房源有两个:自建住房(重资产经营模式)和承租住房(轻资产经营模式)。而目前较多的是采取轻资产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即我们俗称的职业二房东。这些职业二房东,凭借对住房租赁市场供求信息的掌握和匹配,可以把闲置的零散待出租房源集中起来,然后匹配出租给有需求的承租人。那么,问题就来了,由于住房租赁企业并非个人,根据以往的政策,单位只有直接出租给个人才能享受4%的优惠房产税率,而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则只能按照12%的常规税率缴纳房产税,这样会大大增加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成本。
有鉴于此,国务院决定将房产税税率4%的优惠政策,扩大到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当然,向个人出租住房的情形,早就可以享受了,在这里只是再次强调而已。也就是说,企事业单位等对外出租住房,无论承租方是个人还是专业化规模化的职业二房东,均可以享受4%的房产税税率优惠政策。
上述两项税收政策,均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一些房地产企业去化住房库存提供了一个出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