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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扣除资格的确认与管理(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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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就企业和个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中,涉及接受人的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确认程序及管理要求,予以规范明确。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税过程中,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今天,请和凡人一起了解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也同样需要区别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规定执行: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

 

按照《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需要按照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编制部门层级,实行分级管理。

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30日前报送,包括:

1.申报报告;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情形: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1日起算。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和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1日起算。

 

二: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照为其登记注册的部门层级,实行分级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依法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厅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依法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按照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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