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自2016年6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即将到期废止。为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必要对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进行规定和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之前我局对本地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主裁量决定核定征收办法,全市未作统一规定。现通过本公告明确统一核定征收率,与异地来湛企业核定办法保持一致,规范执法。
2.不再区分异地来湛及本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工程队和承包工程的个人,其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的比例统一为工程造价的4‰。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