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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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免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09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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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11日至202212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因此,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正常情况下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如下情况可以免征增值税:

1、企业无偿给学校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属于公益事业的。比如企业将房屋捐赠捐赠给学校作为图书馆等。

2、企业直接捐赠货物给学校,学校位于“目标脱贫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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