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是否属于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情形?
A公司持有C公司60%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40%股份,A公司和B公司准备部分以现金出资,部分以其持有的专利技术评估后投资于C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是:A公司和B公司是否能享受优惠?
补充:A公司的股东持有部分B公司的股份。
答:根据描述,A公司和B公司并没有达到,直接或间接持有C公司股权之和达到100%;除非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100%属于同一家母公司。
因此,专利技术投资C公司,只要满足财税[2010]111号规定的技术种类、转让年限、备案等规定的,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