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1年7号公告又将2020年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是仅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所以,贵公司4月以后捐赠的上述防疫物资已不能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21年7号公告又将2020年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进行了延长,但是仅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所以,贵公司4月以后捐赠的上述防疫物资已不能享受免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