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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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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36号  发布时间:2002-08-24  
 

根据《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废止。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由国家计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通知海关总署,海关对这些企业进口的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商品目录办理免税手续,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商品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附件所列商品目录包括税则号列和商品名称。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遇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本文规定不一致时,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称为准。

 

五、国家计委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海关总署对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数量应及时抄送财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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