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况
(一)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