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mpo8uu3wk47x,17d74ldpycdi9,12votupmwfhp6,jmq8s3udm1xg,h1r7i70nvd5p,1l1kfb7zva26v
企业直接捐赠给防疫医院应对疫情的物品,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申报?
发布时间:2021-04-09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答: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符合规定的疫情防控捐赠在会计账务处理时列入“营业外支出”,在预缴时已进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于年度汇缴时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选择填报“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项目即可,不需要对该项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