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FOF属于“基金中基金”,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我国的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因此我认为:FOF投资于开放式基金需要缴纳增值税;投资于封闭式基金持有到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中途转让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外,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基金分红,因为属于不保本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