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外购树苗捐赠在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号)第一条第4项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所以,即便是捐赠的树苗属于视同销售,但是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外购树苗捐赠在增值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号)第一条第4项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所以,即便是捐赠的树苗属于视同销售,但是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