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由于您们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时间可能包括上市前和上市后。
一、非上市公司阶段的股权激励
(一)股票(权)期权授予时的税务处理
员工个人接受实施的股票(权)期权计划的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权)期权时,因为暂时没有实际所得,不存在应纳税的问题。
(二)股票(权)行权时的税务处理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同时满足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期权行权所得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阶段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满足条件的应该按照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计算纳税,即: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应合并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