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两种业务模式,这两种业务模式的财税处理和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
一、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两种业务模式
实践中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存在两种业务模式:
(一)业务模式一: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约定: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二)业务模式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二、建筑行业中的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制的“业财税法融合”控税策略
(一)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制应采用的业务模式:业务模式一
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3、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如果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制采用业务模式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经营中出现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就意味着:项目经理(包工头)对外承担承包经营相关的法律责任,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是以项目经理(包工头)的名义对外经营。这种业务模式决定了财务核算上必须以项目经理(包工头)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必须以项目经理(包工头)作为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纳税主体。项目上的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是项目经理(包工头)进行聘请,这与项目经理(包工头)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与项目经理(包工头)没有建筑资质不能承包建筑工程的《建筑法》相悖。
因此,建筑行业中的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制只能采用业务模式一,而不能采用业务模式二。
(二)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制应采用业务模式一的6大特征
第一,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的工程中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对应的各类成本合同都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统一签订;
第二,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的工程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发票都开给发包人;
第三,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的工程都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统一会计核算;
第四,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的工程中所雇佣的人员,在没有发生劳务关系,雇员的社保、工资都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的工程中所发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以及出现的拖欠供应商、农民工、设备出租方等第三方的款项、工程出现的质量、工伤赔偿等责任都由发包方承担,然后发包方向承包方追偿。
第六,项目经理(包工头)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中约定承包经济指标:
(1)项目经理(包工头),以承包本工程项目不含增值税的最终决算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发包方留存税后利润,本项目税后利润扣除向发包方留存的税后利润全归承包方项目经理(包工头)所有。
(2)项目经理(包工头)承担本承包项目依法必须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政府规费,以纳税义务人发包方依法缴纳。
(三))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制采用业务模式一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发包方而不是项目经理(包工头)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制采用业务模式一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发包方而不是项目经理(包工头),由发包方统一对外向业主或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发包方而不是项目经理(包工头)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项目经理(包工头)承包制采用业务模式一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发包方。
3、采用经营承包制业务模式一的项目经理(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是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税。
(1)“经营所得”的个税实施自行纳税申报而不是代扣代缴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应税所得为列举法,列举了以下八种情况(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因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不属于“个税代扣代缴”的范围,必须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2)项目经理合法提取利润的方法。
项目经理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依法自行申报个税后,建筑企业将“承包经营所得”直接从建筑企业的银行账户划入项目经理的个人银行卡(公对私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