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中有关结售汇统计事宜,便于试点企业和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0号)和《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现将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境内银行办理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项目结算项下的购售人民币业务,应视为对客户结售汇交易,纳入银行结售汇(旬)月报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境内银行从境外客户买入人民币,应视为售汇交易;境内银行向境外客户卖出人民币,应视为结汇交易。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等规定,将购售人民币业务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并可在头寸限额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
三、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的规定,将购售人民币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旬)月报。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一)根据汇发[2006]42号文附件2“一、统计报表纵栏”的分类方法,区分境外客户的交易主体类别。其中,境外客户为银行的,统计在纵栏“02金融机构”项下。
(二)根据汇发[2006]42号文附件2“二、统计报表横栏”的分类方法,区分每笔交易的项目。其中,境内银行为境外银行办理铺底人民币资金的买卖,计入“240/440其他投资”项下。
(三)境内银行为境外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若确实无法区分明细交易项目,可计入“240/440其他投资”项下。
四、境内银行将购售人民币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和结售汇头寸统计时,应按照每笔交易对应的外币金额汇总。在将非美元货币折算为美元时,应使用实时交易汇率。对于使用实时交易汇率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一日一价进行统计,不得按旬或按月取统一折算价。每日价格的选取方式由各银行总行自行确定。
五、境内银行应在8月31日前将购售人民币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在开始计入的当日将历史发生的购售人民币交易一并纳入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境内银行应在将购售人民币业务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后,将相应的交易纳入同期银行结售汇(旬)月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立即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