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21〕12号),自2021年2月3日起失效。
你局广州汇管(2000)13号《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已经办妥留学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手续的自费出境留学人员,在取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后,又申请购买第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在审核留学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应按照汇发(1999)368号《关于下发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供汇参考标准的通知》中的标准、并扣除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额后的差额核准留学人员的购汇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