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春佳节期间,不少银行纷纷推出牛年生肖主题的贺岁产品——手链、吊坠等,造型多样、款式新颖,并被赋予了美好的名称和寓意,深受消费者欢迎。笔者发现,随着银行业务范围的拓展,创新业务的增加,销售金银首饰成为银行创收的重要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销售金银首饰,有消费税纳税义务,千万不能忽视。
案例:专柜很热闹,税款未申报
A银行是一家商业银行,主营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销售金银首饰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税务人员发现,该银行的营业分支机构开设了金银饰品专柜。经实地考察,税务人员发现,看货、买货的顾客并不少,但该银行没有消费税申报记录,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分析:错误理解消费税政策
税务人员遂向A银行财务人员了解其业务流程与税务处理情况。
A银行财务人员认为,银行属于金融企业,主营业务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银行的主营业务均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本公司也就无须申报缴纳消费税。
不过,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等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属于消费税应税对象,并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该银行财务人员错误地理解了消费税相关政策,忽略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缴纳这一要点,造成该银行近几年在开展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时,没有按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经过税务人员的纳税辅导,A银行财务人员重新梳理了企业业务流程,办理税费种认定,完成消费税的补缴申报。最终,A银行补缴了近几年的消费税、附加税费,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共计100余万元。
建议:优化消费税内控流程
消费税相关问题,在实务中往往容易被商业银行忽视。
目前,银行在售的贵金属制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收藏类金银制品,主要有金条银锭、金银纪念币等为了资产保值增值持有的金银制品;另一类是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等金银饰品,以及珠宝玉石。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相关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珠宝玉石,应属于消费税的应税对象;金条银锭、金银纪念币等收藏类金银制品,则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最近几年,随着消费者对黄金饰品的关注度不断升高,商业银行的黄金饰品销售量持续上涨。然而,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与财税部门未及时沟通,对税收政策未能全面了解,也未能正确划分零售业务中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种类,导致企业没有按时申报并缴纳消费税。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应发挥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功能,加强业务部门与财税部门的联系,将业务数据及时反馈至财税部门,优化企业内控流程,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做好消费税税务风险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