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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13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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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用工关系中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或用工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补贴收入,对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获得一次性补贴收入或经济补偿金要不要到当地税务部门给用人单位代开发票?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详细分析如下。

(一)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法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务处理如下: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公众微信号:xtstax)温馨提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确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工资年限的确定

第一,计算工作年限的起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第二,如果工资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一年计算;

第三,如果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则按半年计算;

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第一,如果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则按照一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工资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则按照一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对高收入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的封顶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财务处理

    1、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实质:职工薪酬中的辞退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其中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基于此会计政策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而给予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补贴,包括生活费补贴、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实质上是职工薪酬中的辞退福利。

2、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条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因此,基于以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记入“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会计科目。

(三)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税务和保费用的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不要到税务主管部门向用人单位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基于此规定,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处理:

 第一,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不开发票,开收款收据之类的即可。

第二,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开收款收据。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属于应税项目(即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不要到税务主管部门向用人单位代开发票,直接以劳动者签字并按手印的收款收据、该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基于以上税法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属于企业为服从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3、社保费用的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4、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其中综合所得税率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如下表所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高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图片

(一)案情介绍

北京鸿图贸易公司高管肖先生,在公司任职16年,201911月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获得公司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48万元,肖先生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000元。请分析计算李先生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二)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肖先生获得的经济补偿标准

由于肖先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当地政府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0/12×315000元。因此,肖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当地上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3倍,即为60000/12×315000元。

3、肖先生获得的经济补偿总金额

根据以上分析,肖先生应按15000元的补偿金标准计算经济补偿总金额,由于肖先生工作年限超过为12年,则按照工作年限12年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肖先生获得的经济补偿总金额为:60000/12×3×1215000×12=180000

4、肖先生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总金额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规定,肖先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480000元当中,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税前扣除的经济补偿金(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0×3180000.

应纳税所得额=480000180000300000

对照年综合所得税率表,肖先生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144000-36000)×10%+300000-36000-144000)×20%1080+10800+24000=35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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