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公司持有合伙企业B(不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企业) 50%的份额,合伙企业B投资于公司C,2020年合伙企业B转让了公司C的全部股权取得的所得,按50%比例分给A,请问A取得该项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经营所得5%-35%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文件适用于直接于投资创投企业,如不符合此文件规定的,则无法适用文件。
2.对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的,则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如不符合的,则按经营所得有关规定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