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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一起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发布时间:2021-01-11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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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看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对于税务人员来说,有警示意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2刑初2407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荣,男,198710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闵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协税员,户籍地本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08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1113日被刑事拘留,202011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Z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荣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于202011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荣及其辩护人王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5月至20205月间,被告人马某荣利用担任闵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协税员,在办理房屋买卖税收认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通过为他人制作虚假房产评估报告、放弃监管职责让他人对房屋数量进行虚假承诺、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房产税免征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61,600(以下为同一币种),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8,991,805.35元。截止立案,尚有3,079,629.63元税收损失未能收回。具体事实如下:

 

120195月至20204月期间,马某荣为闵行区伟业路XXXXXX号等13套房屋制作虚假评估单据,同时放弃监管职责,让他人对房屋数量进行虚假承诺、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免征房产税等,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先后多次收受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途径给予的好处费计705,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计6,755,298.42元。

 

220197月,马某荣明知闵行区虹许路XXX(XXX)XXX室房屋出售方未到办理现场及购买方不具备免征房产税条件的情况下,放弃监管职责,让他人对房屋数量进行虚假承诺,并在税收征管系统内违规对该房屋进行免征处理,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同时采用暗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索取王某1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80,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26,401.40元。

 

320197月,马某荣为闵行区沪闵路XXXXXXXXX层房屋制作虚假评估单据,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收受购房者郯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途径给予的好处费35,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80,928.57元。

 

420198月,马某荣为闵行区莘松路XXX弄山林道XXXXXX室的储藏室制作虚假评估单据,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收受购房者陈1给予的好处费30,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95,697.49元。

 

520199月,马某荣在明知闵行区金都路XXXXXXXXX室房屋并非出售方名下唯一住房的情况下,放弃监管职责,让他人对房屋数量进行虚假承诺,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同时采用暗示的手法,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购房者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31,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05,725.68元。

 

6201910月,马某荣在明知闵行区金丰路588l35号房屋购买方不具备免征房产税条件的情况下,在税收征管系统内违规对房屋进行免征处理,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收受王2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66,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2,013.33元。

 

7201911月,马某荣为闵行区莲花南路XXXXXXXXX室房屋制作虚假评估单据,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收受顾某某给予的现金好处费50,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15,057.05元。

 

8201911月至20201月期间,马某荣为闵行区金丰路588259号房屋制作虚假评估单据,同时通过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免征房产税的手段,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收受段某某通过阚某某银行转账、现金等途径给予的好处费计130,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85,714.28元。

 

9201911月,马某荣在误认为购房者陈某2不具备房产税退税资格的情况下,为其所在的闵行区金汇南路XXXXXX号房屋办理房产税退税手续,收受陈某2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计200,000元。

 

10.201912月至20205月期间,马某荣为闵行区中青路XXXXXX号、申虹路XXXXXXXXX室房屋制作虚假评估单据,同时通过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免征房产税的手段,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收受倪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途径给予的好处费计208,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956,989.13元。

 

11.20201月至5月期间,马某荣采取违规手段,帮助薛某某代理的客户偷逃国家税款,收受薛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途径给予的好处费计51,000元。

 

12.20203月,马某荣在明知闵行区申滨路XXXXXXXXX室房屋并非出售方名下唯一住房的情况下,放弃监管职责,让他人对房屋数量进行虚假承诺,帮助他人偷逃国家税款,收受阚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予的好处费计15,6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36,300元。

 

13.20205月,马某荣在明知闵行区中春路XXXXXX号房屋的购买方蔡某家名下存在其他住房的情况下,放弃监管职责,让购房者蔡某家虚假承诺上述房屋系其名下唯一住房,同时违规为蔡某家免征房产税,帮助其偷逃国家税款,收受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途径给予的好处费计60,0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11,680元。

 

202079日,马某荣主动至闵行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案发后,马某荣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661,600元。至20201015日,尚有涉案的税款625,000元未补缴到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及金某某、王某1、郯某、陈1、李某、王2、顾某某、段某某、陈某2、倪某某、薛某某、阚某某、张某的证言,劳动合同书、闵行区协税员管理办法、职务证明、工作身份证明、人员岗位职责、税款征收流失证明、房地产评估结果告知单、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存量房交易出售方申报情况确认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转账回单、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马某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荣身为在国家税务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同时马某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其中10余万元系索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某荣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荣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其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荣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马某荣具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马某荣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荣一人兼犯两罪,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且受贿金额巨大,对被告人马某荣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荣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1113日起至202311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周 波

 

审 判 员  张 弘

 

人民陪审员  顾刘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叶 子

 

【晶晶亮读后感】

 

据统计,税务干部最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是渎职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相对来说其实并不多见。

 

马某荣在这个岗位工作了13个月,从20195月一到岗就着手开始受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甚至都没有到新岗位上先观望一阵,直接上手,连续犯案到20205月,休息了一个月后,7月份投案自首,也不知道是什么事情触动了他?但整个过程是一气呵成,效率很高!

 

一年之内收受好处160万,少征税款800多万元,不得不说他的胆子真挺大的。当我看到他的身份是协税员的时候,猜想是不是因为单位平时开会学习,一般不会要求协税员参加,所以他无知者无畏,才敢这么无所顾忌。

 

网上经常说:只要一出事,肯定临时工做的。不过就这个案子而言,协税员还真不能算正式公务员。

 

但不管是否学习过,其实是个人都应该知道,少征税款和受贿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罚当其罪,他也没什么可辩解的。大家围观一下,引以为戒吧!

 

另外,这个判决书中,提及的购买房屋免征房产税,说实话我刚看到的时候有点懵,购买房屋还需要缴房产税吗?后来才想起房产税在上海和重庆有试点,只不过由于这个试点太寂寂无声了,以致于我一直以为早就停止了,没有真正推行下去,却没料到,个人住房的房产税原来还一直在征收,原来还有人一直在缴。

 

——END——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无法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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