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听“不公允增资”?第一感觉是应相较于“公允增资”而言的,而据说是源于“宁波地税2014年所得税问答” 。
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答中认为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答中设置了“平价增资”和“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两种情形,但落脚点都在“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前者形式之一是平价增资,并非增资价格不公允,而是由于增资行为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在税务上存在“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可能。前者形式之二是“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落脚点也在此种可能上。
即无论是“平价增资”还是“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或者是可能的其他形式,但凡增资行为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在税务上就会考虑“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可能。
所以,个人认为,所谓“不公允增资”意不在增资是否公允,而在于增资行为下的上述可能。
即在增资行为下,无论形式,原股东股权的变化是属于正常行为,还是存在某种可能的“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避税可能,才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但反言之,只重形式,以形式判断未实际落地的可能性,也是不可取的。比如如下的案例:
案例:
假设自然人肉肉和多多2020年1月投资100万成立“肉多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比例各占50%。截止2020年12月31日“肉多多”所有者权益共计1000万。2021年1月1日,豌豆君对“肉多多”公司增资5000万,取得“肉多多”公司50%的股权。肉肉和多多持股比例各降至25%。此时,肉多多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5000万
贷:实收资本 10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900万
“奇怪的”思维:
豌豆君投资了5000万,4900万全部进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肉和多两人按25%的持股,各分享“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225万。思想总是自己的,当你将股权降低同时获得额外“份额”看做一揽子有所关联的事项,那你的角度必然是因股权转让而获取收益。
分析:
那么额外的收益是什么?是趴在账上的那个名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东东吗?既然是趴在账上的,那是否分到了自然人手中呢?
同样,被稀释的股权就意味着股权转让吗?豌豆君单方增资,增资之后即为投资人,一共100%的股权,豌豆君增资5000万,认可到了经营中的溢价,难道不配在股东名册拥有一个姓名及持股比例吗?因为豌豆君拥有了股权,导致股权稀释就等同于原股东股权转让吗?
所以,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如何正确看待正常情况下因增资而引起的股权稀释问题,毕竟未来肉和多两人在转让股权时,股权的计税原值并没改变,而收购股权的过程中也会充分考虑股权溢价的。
那么,原股东股权发生变化的形式下,是否可能存在某种“利益输送”或避税的可能性呢?当然有。比如问答中提到的“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 。设想作为原股东,允许新股东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将自己的经营成果拱手相让,必有缘由。当然,这种“亏本买卖”的缘由不乏有战略考量。但也有可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此处利益他处得”。既然都是“得”,何必拘泥于形式,何况将股权转让这样的应税行为能更换面目变为非应税或者免税行为,岂不更妙。但推理的逻辑是,大胆怀疑之后,还应小心推测,有实据才可做判定。而作为企业来说,任何形式下,如本为实际情况,应注重证据的准备与留存,便于被问询时准确且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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