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个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现象。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缴纳?
(一)居民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两种情况
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一位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该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在另外一个单位兼职(该居民与另外一个单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例如,一位居民在甲公司全日制上班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同时在乙公司兼职上班,主要利用周六、周日时间上班,或者利用甲公司下班后的时间为乙公司提供工作。
二是,一位居民在同一老板注册的“几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公司上班时,分别与不同的单位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每一个单位获得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例如,同一位老板投资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税务事务所得,三个单位的办公室在同一层办公楼,小张分别与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各签订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则小张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分别在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的账上体现。
(二)居民个人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税处理
1、个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基于此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支付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单位。
2、个税申报方法:两处支付单位各自实施累计预扣法,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其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都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如下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附件)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3、个税自行合并纳税申报: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必须由个人自行合并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4、居民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时间、地点和提交资料要求
第一,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两个必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满足的两个必备条件: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二是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注意: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的余额超过6万元。
第二,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其中只能减“一个”减除费用六万元。
第三,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第四,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交的纳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是:一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二是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5、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的扣除方法
第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的方法: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选择在不同单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基于此规定,居民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时,在按月预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于6项专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是说所有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如:某居民纳税人在甲和乙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该居民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为: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则:可以选择以下扣除方法:
选择一: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都在甲单位或乙单位扣除;
选择二: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甲单位扣, 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乙单位扣;
选择三: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乙单位扣, 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乙单位扣。
肖太寿博士温馨提示:
①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首套贷款利息、继续学历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绝不能选择既在甲单位也在乙单位扣除;
②单位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每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申报方式是:选定“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栏,在其中填写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的单位。
第二,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在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两处单位都可以减除,但是在合并自行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只能减除一次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