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般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不受5年的追征期限制。现该话题结合实务案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不受5年的追征期限制。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依据0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规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显然,政策规定很明确。
下面,我们再看一个实务案例——
2021年1月11日晚间,北京盛诺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资料中披露:
在2011年和2013年年间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孟坤、王兆一、XuemingQian和JinLi等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及其律师认为:
根据王兆一、XuemingQian和和JinLi提供的文件及确认,三人均为美国国籍。
根据王兆一的护照记载的出入境记录,王兆一在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股份转让的相关纳税年度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根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王兆一在上述期间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税法相关规定未明确规定非居民自然人需就其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XuemingQian的护照记载的出入境记录,XuemingQian在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股份转让的相关纳税年度(2012年及2013年)不符合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情形,根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XuemingQian在2012年及2013年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根据JinLi的护照记载的出入境记录,JinLi在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股份转让的相关纳税年度(2011年和2013年)不符合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情形,根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JinLi在2011年和2013年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因此,在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王兆一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明确依据,XuemingQian和JinLi应在其符合中国纳税居民认定条件的相关年度就其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修订)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截至目前,王兆一、XuemingQian和JinLi未曾被税务机关追缴前述境外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亦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在发行人红筹和VIE架构搭建和运行过程中,王兆一、XuemingQian和JinLi未申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最晚发生于2013年,距今已有5年以上,已经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年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其被追征或处罚的风险较低。
根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发行人就上述人员的境外股份转让所得无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此外,王兆一、XuemingQian和JinLi已出具确认,如因在境外转让盛诺基BVI股份事宜导致发行人面临中国税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任何其他税务风险,其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孟坤曾于2007年5月向RCI转让300,000股普通股,转让对价为7万美元。前述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其成本价格,孟坤应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孟坤因个人疏忽,未就前述股份转让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截至目前,孟坤未曾被税务机关追缴前述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亦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其所涉及的未申报缴纳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发生于2007年,距今已有十年以上,已经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五年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其被追征或处罚的风险较低。
根据发行人就上述事项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主管税务部门认为由于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已超过五年最长追征期限及处罚期限,不会要求补缴税款或进行处罚。此外,孟坤已出具承诺:如主管税务部门针对上述股份转让追缴个人所得税,其承诺将及时全额缴纳相关税费、滞纳金等费用;如未来因前述事项导致发行人面临中国税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任何其他税务风险,其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实务案例资料来源:陇上税语《居民、非居民都不会补缴个税,已过了最长追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