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居民个人同时从两处取得以下综合所得现象:一处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一处取得劳务报酬或稿酬综合所得。对于这种取得两处综合个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两个问题。
(一)居民个人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的两种情形
1、一位居民个人在一个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该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然后通过业余时间创作写书,从出版社取得稿酬所得。例如小张在某所大学当老师,与学校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然后利用业余时间写书,从出版社取得稿酬所得。
2、一位居民个人在一个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该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利用周六周末的时间到另外一个单位提供讲学、咨询、监理、设计以及其他劳务从而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
(二)居民个人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的个税申报方法
1、个税预扣预缴方法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个税预扣预缴方法:按月预扣预缴,实施累计预扣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如下附件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附件)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办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首先,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次,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再次,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附件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最后,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3)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选择
第一,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时间:可以选择按月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也可以选择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个税汇算时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二,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时间:必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个税汇算时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居民个人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
(1)必须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两个必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必须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的两个必备条件如下:
第一个条件:居民个人在一年之内,从中国境内同时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和劳务报酬或稿酬综合所得;
第二个条件:在一年之内,从中国境内同时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和劳务报酬或稿酬综合所得的总和扣除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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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在一年之内,从中国境内同时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和劳务报酬或稿酬综合所得的总和扣除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的余额没有超过6万元的情况下,则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二,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缴缴个人所得税时,居民纳税人可以选择要求扣缴义务人每月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当居民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缴缴个人所得税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而且该居民纳税义务人年末又获得年终奖时,就会出现该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现象,就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2)居民个人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能同时享受两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基于此税法规定,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另一处取得劳务报酬或稿酬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该居民必须在一年内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或稿酬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三,居民个人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只能选择扣除一次: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在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任职受雇单位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或选择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不能在取得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的支付单位进行扣除。当然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医疗费用(如果有的情况下)必须只能选择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综合案例分析:某居民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个税处理
(本案例来源:作者:刘海湘,2018年在中国税务报发表的文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税案例解析》中的综合案例)
1、案情介绍
王明在甲企业任职,2019年1月-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取得30000元季度考核奖金收入;每月缴纳三险一金3200元,每月可以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其中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情分析王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2、王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计算
(1)2019年1月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
第一步: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16000-5000-3200-3000=4800元。
第二步:因 4800元﹤36000元,查询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对应税率为3%。
第三步: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4800×3%=144元
第四步:2019年1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计算步骤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44元。
第五步:2019年2月,甲企业在申报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王明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144元。
(2)2019年2月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
根据本案例介绍,李先生2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无免税收入,缴纳三险一金等共计3200元,可以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第一步: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计算
①累计收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16000+16000=32000(元)。
②累计免税收入=0
③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5000×2=10000元
④累计专项扣除=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扣除=3200+3200=6400元
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截至当前月份累计专项附加扣除=3000+3000=6000(元)。
⑥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0
第二步: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2000-10000-6400-6000=9600(元)。
第三步:因 9600元﹤36000元,查询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对应税率为3%。
第四步: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9600×3%-144=288-144=144(元)。
第五步:2019年2月,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计算步骤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44元。
第六步:2019年3月,甲企业在申报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王明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144元。
按照以上的方法,可以计算出王明2019年3-12月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金额。其中王明3月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税款为1632元,6月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税款为3480元。
3、其他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1)2019年3月,王明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稿酬收入2000元的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
第一步: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000-800)×20%=440元
第二步:计算稿酬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000-800】×(1-30%)×20%=168元
第三步:计算王明3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王明3月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税款为1632元,3月合计预扣预缴:1632+440+168=2240元
(2)2019年6月,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元的预扣预缴个税的计算。
第一步:计算劳务报酬收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0000×(1-20%)】×30%-2000=5200(元)。
第二步: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00-800)×20%=240(元)。
第三步:计算王明3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王明6月工资薪金收入预扣预缴税款为3480元,6月合计预扣预缴:3480+5200+240=8920(元)。
4、王明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计税:
(1)计算王明的年综合所得收入额:
第一步:王明工资薪金年收入额=192000(工资)+120000(季度考核奖金)
第二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收入额。
劳务报酬收入额=(3000+30000)×(1-20%)
稿酬收入额=2000×(1-20%)×7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2000×(1-20%)
第三步:王明2019年的年收入额总额
=192000+120000+(3000+30000)×(1-20%)+2000×(1-20%)×70%+2000×(1-20%)=341120(元)。
(2)王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基于此规定,王明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41120-60000(年基本费用扣除)-38400(三险一金)-36000(专项附加扣除费用)=206720元
应纳税额=206720×20%-16920=24424元
已交个人所得税:
18600+440+168+5200+240=24648元
应退个人所得税::24648-24424=224元
(3)假设王明2019年可扣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60000元。则计算如下:
收入额=341120元
应纳税所得额=341120-60000-38400-36000-60000=146720元
应纳税额=146720*20%-16920=12424元
已交:
18600+440+168+5200+240=24648元
应退:24648-12424=122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