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微信公众号8日推送文章《提醒:2020年度汇算清缴,注意这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文中提到两份文件,估计应该很少人知道。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北京财政 4日推送文章《助力创投企业发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提到的两份文件应该和税务总局公众号文章所提到的是同两份文件,但是透露的内容又略有不同。
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创投企业长期投资
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设计了投资期限越长缴纳企业所得税越少的反向挂钩制度,有利于增强创投企业长期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耐心”,初步实现了鼓励创投企业长期投资的效果,促进被投资的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本土创新
在示范区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6个园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如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让所得,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难和技术外流问题,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进一步降低科技成果转让的成本。
其实,早在2020年09月0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中,国务院即原则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下文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依托,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优化创业投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专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适当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和条件,具体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国函〔2020〕123号及附件,是公开发布的文件。
至于为何税务总局公众号与北京财政公众号推文中提到的文件,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网站,甚至用百度搜索也找不到全文,就不得而知了。
落实国务院批复的文件的财税政策,财税〔2020〕61号、财税〔2020〕63号,有什么好保密的呢?
外地财税专业人员,怎么了解北京的这份政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