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产业勾地成为越来越多房地产企业的拿地方式,例如,房企需要在当地建一个会展中心、金融产业中心、歌剧院或者体育中心,然后政府以比较优惠的地价给房企出让住宅和商业用地。针对产业板块,给政府交完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一般会给企业返还一笔财政补贴,那么,对于这笔政府补贴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智慧源认为,企业需要考虑并和政府商量以下几点:(1)当地政府信用如何?财政资金是否充足?是否能按约定及时发放补贴?(2)如果可以,补贴发放给哪家企业,直接补助给项目公司,还是另外成立公司接受补助?(3)财政补助时,以何名义?是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名义还是以其他名义?(4)分几年返还?每年返还的的额度有多大?
智慧源建议:
1、另行成立产业运营管理公司,将政府补贴直接补助至产业运营管理公司
政府土地返还款在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上,总局未作出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大多数地区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地区明确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政府返还的土地款必须冲减土地成本,比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界定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六条关于“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中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智慧源认为,虽然国家层面税法文件并未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应如何处理,但是依据土地增值税“实际发生原则”,“支付的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政府支付的财政返还或奖励,应先判断该财政返还或奖励属于何种性质。如属于与获取土地直接相关的财政补贴或奖励,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就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调减土地成本的风险。所以,在地方税务局没有明确发文规定返还款必须冲减土地成本的地方,出于谨慎性原则,依然建议企业专门成立一个产业运营管理公司,来接受此笔补助,避免和税局可能产生的争议。
2、返还的名义建议以“产业建设及运营”名义
(1)可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和政府谈判时,应提出以“产业建设及运营”的名义取得财政补贴,专项用于产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避免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此补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可不征收增值税。
(2)创造条件争取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年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