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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与采信(下)
发布时间:2021-01-08  来源:税海竞帆 作者:税海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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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三、证据证明力审查评断的步骤

证据证明力审查评断是税务稽查人员等对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认识活动,一般会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当然由于,因税务稽查内部岗位角色不同,导致审查评断证据证明力的过程各有特点。但一般来说都应包括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一)单独审查评断

单独审查评断是对每个证据的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分析每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经单独审查评断即可排除其证明力。对证据的单独审查评断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所证明之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评断证据。这适用于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所证明之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评断证据。这适用于核心事实与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二)比对审查评断

比对审查评断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来说,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者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也不能盲目相信,因为串供、伪证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的形成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证据之间有时会出现一些并不影响其真实可靠性的差异。例如,不同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很难完全相同,因为他们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并不相同,他们感知案件事实时的主客观条件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不同证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之间存在某些差异是正常的,如果连细节都丝毫不差那反倒不正常了。

因此,比对审查评断的关键不在于找出不同证据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比对审查评断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纵向比对审查评断;二是横向比对审查评断。纵向比对审查评断就是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横向比对审查评断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三)综合审查评断

综合审查评断是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分析与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评断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税务稽查人员等要善于对各种证据进行交叉的逻辑分析,善于从细微之处发现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然后认真分析这些矛盾的性质和形成的原因,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做出整体性评价。

综合审查评断不仅要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注意评断证据的证明价值。换言之,综合审查评断不仅要认真判断证据是否确实,而且要认真判断证据是否充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单独审查评断和比对审查评断的主要任务是查明证据是否确实,而综合审查评断不仅要进一步查明证据是否确实,而且要重点查明证据是否充分。特别是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案件中,税务稽查人员等必须认真分析证据的质量、数量和相互关系,必须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能确定性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四、形式逻辑在证据证明力审查评断中的应用

税务稽查人员在审查评断证据证明力时实行自由裁量,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如此,虽然意味着税务稽查人员等在审查评断证据证明力时享有一定的自决权,但绝非表明税务稽查人员等可以自由擅断,也绝非表明他们在判断时不受任何束缚,稽查人员要受到来自内外诸多因素的制约。一般来说,外部制约主要包括证据与公开的束缚两个方面,内部制约主要包括逻辑规则与少量特殊证明力规则的束缚两个方面。其中,逻辑规则的制约是共通的。因为证据证明力审查评断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思维活动,要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所以必须遵循形式逻辑的要求。

形式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即研究对所要论证的问题如何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形式正确,如何才能做到思维严密、论证和反驳有力认识正确等。税务稽查人员等能够借此来检验自己的推理判断是否正确,以确保判断的正确性,避免犯错误、走弯路、办错案。

推理按照其所依据的前提分类,可区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直接推理是指根据一个前提推出结论的推理,其形式有直言判断间的对当关系、换位法和换质法。间接推理则是指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前提推出结论的推理,其形式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相对直接推理而言,间接推理在税务稽查证明中有更为广泛和重要的作用。

在推理方向上,演绎推理是从一般推向个别,是从对事物的一般性认识达到对个别事物的更深刻认识;而归纳推理则是从个别推向一般,是根据个别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推导出某类事物具有某属性的认识活动。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存在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一般到个别,后者是从个别到一般;前者的结论蕴含在前提中,后者的结论则可以超出其前提的范围;前者的结论是必然的,后者的结论一般来说是或然的。此外,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所谓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对象具有若干相同的属性,而且已知一个对象还具有其他的属性,由此推出另一对象也具有同样的其他属性的结论。尽管类比推理在税务稽查证明中只能是或然性的结论,但它仍不失为一种重要的、经常使用的推理方法。

无论任何一种形式的推理,对审查评断证据的证明力都有重要意义。但是,要保证推理的正确,税务稽查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具体包括:其一,推理的前提要真实,概念要明确,判断要恰当;其二,推理的形式要正确,既遵循同一、不矛盾等基本规律,又遵循每一种具体推理形式所必须遵守的规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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