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原由
最近很多税务局提示:如果您有两处(含)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同一月份有两个(含)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同时为您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这可能导致您需要在今年汇算清缴时办理补税或退税。为减轻您在年度汇算期间的办税负担,现提示您选择在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
同一月份有两个(含)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处理方案
方案一
各个单位同时为您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由于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一般情况下需要补缴个税。
方案二
按照税务局的提示:可选择在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也有可能要补税,但是补税金额会教少
实务提醒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2019和2020年度,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且不需要补税。
当然,2021年度上述政策是否延续需要看后续政策,以下案例是假设延续
【例】某居民个人2020年度每月从两个单位都取得5000元工资,不考虑其他情况:
方案一:各个单位同时为您扣除了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平时不交税,由于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也不需要补税。
方案二:选择在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平时则预缴一部分个税,由于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也不需要补税。
对比:方案一平时不预缴,汇算清缴也不补;方案二平时预缴,汇算清缴也不补,您懂得哦!选择哪个方案对于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增值税上没有对现金折扣进行单列说明,个人认为,只要不能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就不得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需要全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