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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子公司偷税补税、滞纳金和罚款逾1000万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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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般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税务机关2020年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的税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对其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罚款0.5倍。现该案例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116日晚间,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03,证券简称:美盈森)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公告披露: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1)对你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增值税3,397,959.7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57.21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908.49元;

2)对你公司少缴纳2014年营业税65,661.00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128.64元;

3)对你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3,380,006.66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90,003.3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485.08元。

以上罚款合计3,645,525.54元。

应补税费7,362,918.87元,应退税款377,823.92元,滞纳金56,977.84元。

再次提醒:偷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未缴或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例是鲜活案例,没工夫吓唬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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