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1rzuruodzv0j
 
2020-12-25
2025-03-27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以及部分证券账户业务的优化调整情况,我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QFII和RQFII证券账户业务相关要求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将原第二章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与第十六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合并;修订了原第2.15.1条、第2.15.3条、第3.2.8条、第3.3.1条、第3.3.4条和《证券账户业务开立申请表》;新增附录13,其他附录依次顺延。

二、增加报送已开通科创板和创业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的相关要求

根据我公司发布的《关于报送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账户的通知》《关于报送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报备港股通投资者证券账户的通知》,在《业务指南》第三章增加第八节“报送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第九节“报送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证券账户”、第十节“报送已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证券账户”,明确证券公司的自营、资管、经纪及租用其交易单元的客户证券账户报送已开通科创板、创业板、港股通交易权限相关信息的要求。

三、其他修订内容

1.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为QFII的,不再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共同出具自律管理承诺书。修订第2.4.4条;删除原附录14,其他附录依次顺延。

2.不再要求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中填报具体用途。修订了原第2.19.3条、原第2.19.4条、原附录18《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承诺书》。

3.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相应调整了原第二章第二十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表述。

4.明确了投资者在申请变更证券账户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三项关键信息时,已存在使用拟修改三项关键信息开立一码通账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关联关系转挂业务。删除第3.5.6条,其他条款依次顺延;修订原第3.5.7条。

修订后的指南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25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