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土地增值税
建在其他地方销售中心、样板房能否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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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房企发生了销售中心费用100万元,样板房费用100万元,其中其销售中心及样板房建造在项目外的其他地方,那么其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政策文件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2.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于2010823日对《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如何扣除?》

 

政策分析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能包含在开发间接费里。

在土地增值税上,房地产企业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红线外,或者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但是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A房企中的销售中心费用及样板房费用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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