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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调重弹: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收入的确认的2个关键时点
发布时间:2020-12-07  来源:每日一税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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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知道,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先转让再投资两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那么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就非常关键。现该话题有关涉税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先转让再投资两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那么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就非常关键。

 

实务中,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的把握就很关键。早确认,企业提前纳税,白白牺牲了提前纳税税款的资金时间价值;晚确认,则导致延迟纳税或未纳税,存在被税局查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重大风险。

 

因此,准确把握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确认的2个关键时点非常重要。

 

一、一般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注意: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这里的“并”,讲的是投资协议生效,且办理股权登记的当期,就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如果投资协议生效但未办理股权登记不需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关联企业的特殊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转让收入确认时点的特殊规定,是为了防止关联企业不及时办理或恶意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从而达到延迟纳税期限的目的。

 

简而言之,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的当期,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这样处理,企业的税务风险最小。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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