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费用缴纳的相关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社保费用缴纳的相关法律政策解读
城镇职工社保费用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基本保险品种。以上五个品种保险都以企业职工上以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各基本险的缴纳比例也不同。有关城镇职工社保费用缴纳的相关法律政策分析如下:
1、城镇职工社保费用的缴纳义务人
(2)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基本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共同缴纳义务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主体是职工。基于此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才要构成参与购买以上五险的主体,否则不要强制性购买五险。
《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建筑企业招用的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工伤保险费用和生育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分析,“五险一金”中除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必须是用人单位购买外,其他三险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一起购买,而且工伤保险是建筑企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3)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四条“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强制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须对农民工强制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用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