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1车 辆 购 置 税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就应税车辆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并缴纳的一种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资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征税范围】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2
车 船 税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叉车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因此,公司厂区内搬运货物用的叉车需要交纳车船税。
另外,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9号)第二条,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第七条,依法应当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叉车属于专用作业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二、税目及税率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 注 |
|
乘用车 〔按发动机 汽缸容量 (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元至36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至54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至66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至120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至24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至3600元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至5400元 |
|||
商用车 |
客车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元至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游 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至2000元 |
注意: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三、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
1
车 辆 购 置 税
【计税依据】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2
车 船 税
【计税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年基准税额执行。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车辆年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数量或者整备质量*年基准税额
船舶年应纳税额=应纳税船舶净吨位或者艇身长度*年基准税额
四、纳税义务时间和期限
1
车 辆 购 置 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
车 船 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即一年一交,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纳税申报地点
1
车 辆 购 置 税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车 船 税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六、税收优惠
1
车 辆 购 置 税
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7)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8)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12)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2
车 船 税
01. 法定免征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02. 减免税项目如下:
(1)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半征收或者免征车船税;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03. 不征收车船税: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七、会计处理
1
车 辆 购 置 税
纳税人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在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入资产价值核算。
1.购买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2
车 船 税
纳税人缴纳的车船税会计上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车船税
贷:应交税费-车船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八、车辆购置税衔接注意事项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实施管理。
为确保该项机制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若干管理事项。
提醒纳税人
注意新旧管理机制的衔接事项!
为什么要出台新机制?
20号公告实施前,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免税”)实行由相关企业申请、税务总局审核编列《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的机制。这一机制有效落实了专用车辆免税的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规定,免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申请人如何衔接《免税图册》和《目录》?
为确保新旧机制无缝衔接,申请人可以在2021年1月10日前将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产的专用车辆新车型,按照20号公告实施前的规定上传相关信息,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税务总局审核后将发布最后一期《免税图册》。2021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车型,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纳税人如何衔接《免税图册》和免税标识?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甲纳税人于2020年12月30日购置一台专用车辆,于2021年1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乙纳税人于2021年3月1日购置一台专用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该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