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上述政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我公司持有公募货币基金,并不定期取得基金分红,分红方式为红利转投资。货币基金分红较为频繁,且在基金合同中有约定条款“……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分配方案;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因此,我公司对该货币基金的分红未取得正式的分配公告,但是有基金公司的对账单等材料可以佐证分红明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件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因此,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否则不得享受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