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税务总局推出16项征管服务举措,其中包括“便利跨省房产土地税源管理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在区域内发生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可登陆房产、土地所在地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源信息报告,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内发生跨省(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房产土地税源信息报告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等业务。
二、业务前提
1.自然人需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且登记状态为正常。
2.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非低信用或严重失信纳税人,不存在已下发未办结风险核查任务。
三、操作流程
一
长 三 角 税 源 户 注 册
功能节点: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外省(市)单位纳税人登记
1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登陆模式选择自然人登录。
2 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模块,在左边菜单栏里选择“身份信息报告”,然后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外省(市)单位纳税人登记”进入到登记页面。
3 第一步填写具体信息后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页面所有字段都是必填项。
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输入的数据进行验证是否能查到该企业信息。验证通过则到下一步进行实名信息注册。
4 实名信息注册。
页面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可修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可修改)、办税人员(不可修改)、财务负责人手机号(不可修改)。
自己手动输入“手机验证码”、“请输入登录密码”、“请再输入一次密码”这三个字段。
填写完毕,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会弹窗提示注册成功,下次可以用本次填写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选择企业登录下的税号登录模式登录到电子税务局。
操作流程
二
长 三 角 税 源 管 理 模 块
1 登录及模块路径。
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选择企业登录下方的长三角税源户,输入税号、密码、验证码后,通过实名认证登录电子税务局。
2 成功登录到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菜单栏“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模块,在左边菜单栏里选择“税源信息报告”,然后在弹出页面右侧选择“综合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到登记页面。
3 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进行新增土地或新增房产操作。
3.1
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1)点击新增土地,填写正确行政区划。
(2)行政区划选择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跳转到土地信息采集页面,在弹出的页面录入基本信息。
注意:土地坐落详细地址尽量填写格式为“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3)填写完成基本信息后点击“保存”、“确定”进入应税信息维护页面。
(4)检查自动带出的土地等级和纳税义务有效期是否正确。
(5)如涉及减免税,点击“增加行”,录入“减免税性质代码”和“减免税土地面积”。将鼠标移至减免性质代码行,可以删除对应行次的减免税信息。点击“保存”,完成土地信息采集。
3.2
新增房产登记
注意事项
根据房产自用或出租,房产税源应税信息维护分为从价信息采集和从租信息采集。
房产自用:只需完成从价信息采集;
房产出租:先进行从价信息采集,后进行从租信息采集。新增房产税源基本信息采集时需选择对应的土地编号:点击查询选择相应土地信息。
(1)点击“房产税税源明细”,点击“新增房屋”选择行政区划。
(2)在弹出的页面中录入房屋的基本信息。
(3)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确认”进入应税信息维护页面。
(4)点击“新增”,录入房屋应税从价信息。
(5)录入“房产原值”。如不涉及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和“出租房产面积”,填0;如涉及出租,按实际出租比例填写。涉及减免税的,点击“新增”,进行减免税信息的录入。填完后检查自动带出的计税比例是否正确。
(6)点击“保存”,确定后该页面关闭。
(7)如涉及出租房产,点击“房屋应税信息(从租)”,进入从租信息页面,点击“新增”,录入房屋应税从租信息。
(8)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
4 若需申报,则点击页面的“进入申报表”按钮进入到申报选择页面。
5 申报完毕后,点击“申报查询”跳转至申报结果查询页面。
6 如需缴纳税费,则点击“税费缴纳”跳转至税费缴纳页面。
7 若需开具完税证明,则点击“开具完税证”跳转至开具完税证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