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资源税法》正式开始施行,替换原来的《暂行条例》,税收法定之路又迈出坚实一步。但由于资源税并不是一个大众化的税种,受关注的程度不高,其一些政策规定也并不为业界所熟知,今天小编带着大家深入了解一下资源税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再销售的计税。
一、外购原矿后与自产原矿混合后销售。
在计税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注意:
①这里扣减的是金额而不是税额。
②新税法取消了原来资源税代扣代缴的规定,因此,无论对方是否缴纳过资源税,都可以扣减。(对方如果未依法缴纳,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从价计征扣除的是金额,从量计征扣除的是数量。
举例:某煤矿收购另一煤矿生产的原煤1000吨,不含税价格300000元,同月销售原煤5000吨,单价400元(不含税),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
借:库存商品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0
贷:银行存款 339000
借:应收账款 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00
借:税金及附加 (2000000 - 300000) * 6% = 10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102000
二、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
与前面第一种情况相比,情况有点变化,从原矿到选矿,价值会发生增值。而与原条例语境相比,新税法取消了选矿、原矿之间的“选矿比”,而是规定对原矿与选矿适用不同的税率(原矿税率一般高于选矿税率)。
比如某省规定,磷原矿的税率为6%,选矿税率为3%。我们假设某企业购入原矿1000万元(不含税),经过加工变成选矿后价值变为2000万元,即使允许扣除原矿的购入金额,还需要缴纳资源税(2000-1000)*3% = 30万,但这部分磷矿事实上已经缴纳过资源税,后续深加工带来的升值不应该属于资源税的计税基础。所以,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仍以上例
准予扣减的购进金额 =1000× (6%÷3% )=2000万
这样,销售是2000万,允许扣除2000万,深加工带来的价值上升就无需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