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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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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期限放宽,契税缴纳更便利~~
发布时间:2020-11-26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樊美丽 樊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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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纳税人咨询,某企业20203月,通过招拍挂取得政府出让土地一宗并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由于资金紧张,该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尚未缴纳,且未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手续,如果现在申报缴纳契税,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自202191日起施行。契税法施行之前,仍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应征收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以及契税法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即纳税人通过竞拍取得出让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产生契税纳税义务。

 

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个别字表述不同外,契税暂行条例与契税法关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实际上是一致的,均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三、契税缴纳期限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两者的区别在于,契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契税纳税申报,在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而契税法明确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并缴纳契税即可,这应该是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最大的亮点。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即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纳税申报,在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否则就会产生滞纳金。按照契税法,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纳税义务不必即刻申报纳税,只要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了契税即不会产生滞纳金。

 

四、关注地方现行有效政策

契税法自202191日起施行,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在契税法尚未施行前,当前延期申报缴纳税款是否一定会产生滞纳金呢?也不尽然,实务中应关注地方现行有效政策中对于纳税人温馨的一面。

例如,2016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对于核定“契税纳税期限”的含义明确为:在我区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该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期限,有效避免了纳税人因政策问题而延迟缴纳税款等问题。

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还有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广州市等多个省市都有明确: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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