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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全资子公司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11-26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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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无偿借款给全资子公司,请问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 2 1 日至2020 12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 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综上,你公司无偿借款给全资子公司,如果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否则需按视同销售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品税悦补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规定,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提醒:统借统还业务是免征增值税,不是不征增值税税。不征税和免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不属于征税范围,后者属于征税范围,但给予税收优惠免予征收;前者不是税收优惠,后者是税收优惠;前者不能开具发票(除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比如:   大家非常熟知不征税发票原来已有十四种,即601-614,现在不征税发票由原来14种增至16种,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新增615616两个不征税编码,增加了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助收入"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征税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票面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栏显示「***」),后者可以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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