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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新动向:利用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0-10-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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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连税稽公告〔20201

发布时间:2020-04-30 16:01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灌云创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连税稽处〔20203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8

联系电话:0518-85520981

联系人:刘刚  顾德林  吴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424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连税稽处〔20203

 

 

灌云创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23MA1MULG953):

我局于2019926日至202048日对你单位201611日至2019831日期间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171月至20198月向下游灌云英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茂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崇义阳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瑞昌市康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份,开票金额98537029.66元,税额16751294.59元。

1.生产经营情况异常

1)你单位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均为连云港市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灌云县安监局的办公大楼),检查人员至现场未发现你单位在该地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你单位开业日期为2016920日,至20195月企业正常经营期间,销售额合计98537029.66元,税额16751294.59元,但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云县供电分公司购进电力不含税金额仅为55230.42元,进项税额8989.56元,且20175月至8月未发生电费支出。你单位产品生产能耗较低,与其产出销售额不匹配。

3)你单位生产的专利产品姿态稳定控制系统V1.0、崇义亿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智能电流控制V1.0、崇义富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智能电源控制系统V1.0均被灌云英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用于生产同一种产品姿态稳定控制器,且上述四家公司均为“总局201903-x13专案”、“总局201903-x06专案”涉案企业,存在明显异常情形。

4)你单位2017422号凭证反映销售产品姿态稳定控制系统集成电路V1.0给深圳市鸿茂鑫电子有限公司含税单价为每件52元,你单位201756号凭证销售产品姿态稳定控制系统集成电路V1.0给深圳市鸿茂鑫电子有限公司含税单价为每件150元,你单位201757号凭证销售产品姿态稳定控制系统集成电路V1.0(集成电路)给灌云英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局201903-x13专案”列明的涉嫌“洗票”企业)含税单价为每件174元,姿态稳定控制系统集成电路V1.0是你单位的专利产品,同样的产品销售价格相差较大,存在明显异常。

2.资金流向异常

你单位银行往来资金显示其大部分销售款项转入4张个人银行卡且用途不明,金额为84006600元。你单位正常经营期间银行账户基本无余额。资金流量与你单位销售金额相当,停留时间短,即进即出,一般不超过当天,存在资金回流嫌疑。

3.利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骗取税收优惠

你单位20181022日被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不符合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故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灌云县税务局于2019年年初追缴其2017201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7097463.52元,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现已失联,故形成欠税27097463.52元。

你单位无固定的研发团队、无规范的研究场所,研发人员专业水平不对口、学历层次不达标,研发人员实际工资水平极低,研发支出基本上都是工资支出和业务招待费支出,你单位的软件企业优惠资格存在明显异常。从人才结构、资金投入、研发团队、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研发周期时间需求等硬性条件综合分析,你单位涉嫌利用国家关于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开展实际科研活动和真实的软件生产,直接从深圳等地低价购入软件芯片,成为其专利产品“姿态稳定控制系统V1.0”并作为产品物流道具进行销售开票,从软件载体的取得,到软件信息录入;从产品出库,到快递发货;从受票方收货,到物流费用、货款资金结算,形成了一整套真实的物流链、资金链、发票链、货物链。其背后是以“低值高开”的手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使其终端下游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从而达到和下游生产、出口企业分利的目的。

你单位涉嫌利用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欺诈手段得以享受“自主研发”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和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进行源头低值高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属失联企业

你单位的现法定代表人王勇(江苏沭阳人)手机号是空号,已无法联系。据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你单位的第三任法定代表人冯继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多次联系,均无法查找法人代表或实际经营人,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你单位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均为连云港市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6号(灌云县安监局的办公大楼),检查人员至现场未发现你单位在该地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最后申报日期为2019517日,其他税种20191月至今未申报。

5.你单位为“总局201903-x13专案”“总局201903-x06专案”中列明的“税惠诈骗虚开源头”企业

上述专案的软件开发企业、生产企业成立时间较短,成立之后就开具价值上千万的销售,不符合软件企业经营规律;经营地址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且多在地方经济开发园区,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浙江台州人。作案手法为“税惠诈骗虚开源头”企业通过欺诈手段得以享受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进而开具软件专票。然后通过中游变票企业将以进项软件销项为各种电子元件的方式向下游开具几乎与购进软件等额的电子元件发票。最终通过洗票企业流向或直接流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你单位为专案列明的“税惠诈骗虚开源头”企业,以软件为载体向下游虚开软件专票,通过中游企业“洗票”,最终流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 第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真实性核定情况:检查人员核实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注册经营地生产场所是否真正为企业生产场地(可能是他人生产场所,企业借用、租用虚假挂牌等);生产设备是否能够生产其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有无委托加工;生产能耗与销售是否相符;购进货物是否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有无委托加工等”、第三条第二项“对走逃(失联)企业,稽查部门可通过集体审理程序,充分审查有关证据,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相应的审理意见”的规定,你单位涉嫌以“低值高开”的手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2.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的规定,建议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8条、第57条至第6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2条、第3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3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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