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综合施策防范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速推进全面绩效预算实施全覆盖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近年来,财政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关于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目前,中央和省级层面已初步建立以项目支出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将所有本级项目纳入管理范围。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积极开展中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先后对中国气象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6家部门实施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同时,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卫健委等中央部门也积极探索对下属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上海、浙江、山东等地探索构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指标体系。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近年经验基础上,分领域研究推进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推动提升部门整体履职效能。
(二)关于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不断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绩效管理向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债务项目等领域延伸。组织对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等多支政府投资基金,以及部分PPP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绩效管理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快推动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取得突破,将绩效管理覆盖“四本预算”,及其涉及的各类政府投融资活动。
二、关于增加税源,完善地方税体系
地方税体系是财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推进相关工作,拟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
(一)关于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有关要求,2014年以来国家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其中,为提高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调节力度,2015年2月将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2015年5月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卷烟消费税税率。下一步,消费税的改革方向,主要是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国务院部署,逐个品目论证可行性和方案,统筹推进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
(二)关于提高资源税和环保税税率。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有关思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资源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均已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各地方可根据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现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自行对具体适用税率进行调整。
(三)关于改革消费税制,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2019年9月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明确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充实地方财力。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上述方案要求,根据相关品目消费税后移征收环节工作推进情况,研究做好将相关收入稳步下划地方工作。
(四)关于将云生活、宅经济等商业模式纳入税制设计。您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经有所体现。目前我国对电商和实体店的税制是统一的,实体店经营涉及的税收电商同样需要缴纳。
三、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适时推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地方关系
(一)关于适时推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地方关系。近年来,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部署,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收入划分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要求,积极推进改革,目前已经出台了外交、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共文化等分领域改革方案,以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收入划分方面,主要是按照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要求,遵从税种属性,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明确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下一步,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今年受疫情影响,基层“三保”面临的压力比以前年度增大。为缓解基层“三保”压力,财政部把保基层“三保”作为今年预算安排的重中之重,通过采取新增赤字、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大力压减中央本级支出等措施,加大对地方的财力支持。今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达到83915亿元,比上年增加9500亿元、增长12.8%,增量和增幅都是近年来最高的,并重点向中西部和困难地区倾斜。其中,专门安排特殊转移支付6050亿元,支持地方财政应对疫情影响弥补减收增支和提高县级“三保”保障能力;正常转移支付中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增幅均达10%,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增幅达12.4%。
在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和推动地方“三保”工作。一是成立“三保”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班研究“三保”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增强基层“三保”能力。二是建立新增财政资金特殊转移支付机制,通过创新机制更好推动地方落实兜牢基层“三保”底线的任务,确保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三是加强对地方各级财政库款运行的监测研判,按日实施重点市县工资保障监测预警。督促指导省级财政规范有序调度资金,切实保障基层“三保”支出需要。四是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由此增加的地方留用资金全部留给县级使用。五是严肃财经纪律,督促省级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做得好的地方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措施,对违法违规挪用“三保”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批评、严肃问责、处理到人。综合分析来看,今年地方“三保”方面,资金来源上是有保障的,资金分配上是可直达的,责任落实上是明确的,组织领导上是有机制的,对个别市县财力困难的,也能够通过相关工作机制及时解决。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抓好各项落实工作,密切关注地方财政运行情况,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确保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三)关于“加快出台‘国标’‘省标’标准,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2018年,财政部报请国办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明确了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对困难群众救助等其余9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同时规范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方案》印发后,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按照相关标准和支出责任安排资金,积极做好相关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工作。
四、关于适当放宽地方政府举债额度,强化债务资金绩效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地方政府债券规模持续增加,2015-2020年规模分别为0.6万亿元、1.18万亿元、1.63万亿元、2.18万亿元、3.08万亿元、4.73万亿元,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财政部高度重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一是明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中明确要求地方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引导各地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合理安排使用债务资金,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二是明确新增债券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地方将政府债券资金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重点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三是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核查。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开展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地方做好整改工作,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四是健全每月定期通报机制。财政部按月对专项债券资金拨付进度快、使用合规有效的地方予以表扬,对资金拨付进度慢、安排使用不合规的地方予以通报。督促地方尤其是项目单位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五是打造阳光债务、透明债务。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搭建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lema.org.cn),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促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服务社会各界关注关切、提升政务公开质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持续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督促指导地方规范、合理、高效使用政府债务资金。
五、关于改变考核方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协调建立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牵头研究推动相关工作,我们将积极做好协助配合,推动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考核体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2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