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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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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明哥说税 作者:胡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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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兴税”的热潮中,有人问起下列题目应怎么做。题中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经学习税收、海关有关政策,并咨询了税务、海关有关专家,形成如下分析、计算过程和结果,供读者诸君参考!

 

单项选择题:

中国公民马女士20197月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韩国3只高档口红,实际交易价格800元。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为15%,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代收代缴马女士跨境电商综合税是(      )。

A.146.82

B.184.47

C.284.61

D.316.24

 

一、分析

 

(一)本题考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第三条规定:

在限值[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的规定,个人单笔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环节的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但并没有授权海关总署作出解释。——小编注)

 

(二)本题难点:

在限值内跨境零售进口消费税打七折征收,其进口增值税按打折前还是打折后金额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似乎不是很明确,而《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确实是说“实征”。但用“实征”的概率也不是很精准,难道应缴未缴的关税、消费税税额就不是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

查阅了海关金关系统,发现在该系统设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增值税计算公式中,消费税额是采用打七折前的法定应纳税额。

其实,在财关税〔201618号通知出台前,不存在进口消费税打折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是不矛盾的。只是在财关税〔201618号通知出台后,才出现了让人纠结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应该是按消费税打折前还是打折后金额计算的问题。

 

(三)题干不足之处:

1.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20%的适用条件交待不清,有故意混淆之嫌。

2.“跨境电商综合税”一词系民间说法,正式文件中无此一说。

 

二、计算过程及答案选项

有关政策规定梳理清楚了,接下来可以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税额。

应纳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暂行关税税率为0%,因此关税=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800÷(1+15%)×15%×70%=141.18×70%=98.83(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70%=800+0+141.18)×13%×70%=122.35×70%=85.65(元)

跨境电商综合税=关税+消费税+增值税=0+98.83+85.65=184.48

该值比B选项的多0.01元,这是由于B选项计算时将“消费税+增值税”两项合计后再打七折,受四舍五入因素的的影响程度比消费税和增值税各自打七折后再相加弱,不是很精确。

所以,勉强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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