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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应链公司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20-10-26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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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月至20176月,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创供应链公司)为提升公司业务量,经法定代表人谢晓丹决定,明知被告人刘博研交英创供应链公司代理出口的库存面料没有真实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由被告人刘博研将外商“舍碧格”、“瓦黑德”或外商代表高某等人从柯桥、盛泽等地市场上收购的多种库存面料组织后,由被告单位英创供应链公司统一以PH5208全棉布的品名交该公司业务四部负责人王剑平负责订船订舱等具体事务将库存面料报关出口,再由被告人刘博研联系外商或者卢某、章某等人或由被告人庄仁洪联系钱某2购买外汇虚假走汇后,经被告人刘博研的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开木纺织有限公司,或经被告人刘博研联系他人介绍的无锡英特利纺织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或经被告人谢晓丹联系谢某(另案处理)介绍的沅江市翔森棉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单位英创供应链公司,由被告单位英创供应链公司持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38240531.65元,其中未遂15363087.16元。

被告人刘博研与被告单位英创供应链公司共同将未纳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应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刘博研等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10-16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0402刑初220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0620166734,单位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705号嘉兴世界贸易中心1号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谢晓丹。

诉讼代表人张轶莹,女,1973211日生。

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55696531,单位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勤业广场1401室,法定代表人刘博研。

诉讼代表人丁洁,女,19831113日生。

被告人刘博研,男,19848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1020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6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惠明,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卫,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晓丹,男,19831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嘉兴明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因本案于20186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一珂、朱武,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仁洪,男,198210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嘉兴明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盐县。20061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本案于20187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建国,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建良,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剑平,男,198110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862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湘杰,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燕琴,女,19573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嘉兴明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因本案于20188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庆康,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9]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博研、谢晓丹、庄仁洪、王剑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晓丹、庄仁洪、吴燕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博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4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77日、9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静叶及施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轶莹、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丁洁、被告人刘博研、谢晓丹、庄仁洪、王剑平、吴燕琴及辩护人王惠明、李卫、徐一珂、朱武、董建国、张建良、刘湘杰、卢庆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二次,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并曾因疫情原因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定代表人谢晓丹、总经理庄仁洪决定,并安排被告人王剑平作为具体业务经办人,伙同被告人刘博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欺骗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8240531.65元(其中15363087.16元未及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谢晓丹、庄仁洪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剑平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未遂部分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法定代表人谢晓丹、总经理庄仁洪决定,雇佣被告人吴燕琴作为业务经理,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291人非法吸收存款142705000元,造成损失6823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晓丹、庄仁洪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燕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法定代表人刘博研决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虚开的税款数额为457848.96元,被告人刘博研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博研、谢晓丹、庄仁洪均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剑平、吴燕琴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燕琴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博研、谢晓丹、王剑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仁洪如实供述自己部分罪行,部分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刘博研辩解,指控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金额不对,其中有几百万元自己没有参与,对其余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被告人刘博研等只是将收购的库存面料以全棉布出口,价格偏高,但同样有资格获得相应的退税收益,即应以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认定犯罪金额;鉴于现在已无法区分实际缴纳税款部分和未实际缴纳部分,在票货分离的情况下,只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被告人刘博研所在的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开木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关系,故该两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被告人刘博研未参与沅江市翔森棉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人刘博研在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因缺少进项发票,将寿光欣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充,只是骗取一笔税款,故不应单独定罪;购买徐州市安龙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节,已由国税部门作出处理,补交相应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即使认定被告人刘博研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那么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罪处罚。被告人刘博研仅获得票面金额1.5%的利润,获利较少,其主要负责提供货物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均由被告人谢晓丹等人完成,只是起到次要作用,系初犯;被告人刘博研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交代了向寿光欣亚纺织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博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博研系初犯,且主动补缴了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晓丹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晓丹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涉案相关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出口是真实存在的,开票公司纳税真实,国家不存在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本案只能认定部分贸易不真实,因此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但被告人刘博研控制的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开木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真实的贸易,不构成犯罪;即使认定被告人谢晓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也只应对沅江市翔森棉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责任。即使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成立,鉴于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代理出口,目的是增加业务量以争取新三板上市,且仅获取1.5%的代理服务费,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的相关工作由被告人刘博研组织完成,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于从属、次要的地位,所以对被告人谢晓丹应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晓丹等人虽有吸收社会资金的行为,但所吸纳的资金均用于企业经营,即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也较小;被告人谢晓丹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几乎没有实施任何的组织、策划等行为,其地位明显较低、作用明显较小,具备对其认定从犯的条件。

被告人庄仁洪对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否认其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晓丹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业务部,被告人庄仁洪主要负责科技部,其不懂出口业务,更不可能去插手法定代表人经手的业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庄仁洪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故被告人庄仁洪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被告人庄仁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但金额中应扣除重复投资的金额,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扣除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同时非法吸收的资金均用于企业,被告人没有占有挥霍。被告人庄仁洪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剑平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剑平于20175月从公司离职,因此其未参与的部分退税款应在其犯罪金额中扣除。本案中被告人王剑平虽然存在以履行职务的方式帮助犯罪的客观行为,但其主观上系履行工作任务且未实际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决策和实施,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王剑平系从犯,且未从中获得工资以外的额外收益,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剑平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剑平系初犯,现已真诚悔过,没有再犯危险,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燕琴对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燕琴系公司雇佣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初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燕琴系受蒙蔽参与犯罪,自己也投入了150万元至今未收回,其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吴燕琴变卖房产并借款将自己的违法所得218万元退出,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吴燕琴年老体弱,患有多种疾病。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

201610月至20176月,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创供应链公司)为提升公司业务量,经法定代表人谢晓丹决定,明知被告人刘博研交英创供应链公司代理出口的库存面料没有真实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与其开展业务合作,由被告人刘博研将外商“舍碧格”、“瓦黑德”或外商代表高某等人从柯桥、盛泽等地市场上收购的多种库存面料组织后,由被告单位英创供应链公司统一以PH5208全棉布的品名交该公司业务四部负责人王剑平负责订船订舱等具体事务将库存面料报关出口,再由被告人刘博研联系外商或者卢某、章某(另案处理)等人或由被告人庄仁洪联系钱某2(另案处理)购买外汇虚假走汇后,经被告人刘博研的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开木纺织有限公司,或经被告人刘博研联系他人介绍的无锡英特利纺织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或经被告人谢晓丹联系谢某(另案处理)介绍的沅江市翔森棉麻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单位英创供应链公司,由被告单位英创供应链公司持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38240531.65元,其中未遂15363087.16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4月至20187月,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嘉兴市英创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公司业务开展需要资金,经法定代表人谢晓丹、总经理庄仁洪决定,先后设立嘉兴天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嘉兴市英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7823日名称变更为明创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并开设门店、雇佣被告人吴燕琴作为客户经理后,以支付月息1%1.5%不等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291人非法吸收存款142705000元,造成损失49039091.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燕琴退出违法所得2180000元。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20159月,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为逃避缴纳公司税款,经法定代表人刘博研决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祝某(另案处理)联系,购得徐州市安龙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金额357556.83元,税额60784.67元,并申报抵扣。

20187月,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处罚,此后仅缴纳罚款143.41元。

2.20171月,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为逃避缴纳公司税款,经法定代表人刘博研决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联系,购得寿光欣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金额2335672.37元,税额397064.29元,并申报抵扣。

20171227日,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并缴纳滞纳金62537.63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集资参与人陈某、钱某1、金某、汪某1、汪某2、钱某2、沈某的陈述和集资参与人钱敏、钱伟、刘红娣、王保根、张景贤等填写的投资人信息登记表及其提供的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证人应某、诸某、项某、孔某、徐某、陈某、钱某3、蒋某、毛某、邵某、马某、丁洁、高某、沈某、王某、卢某、章某、钱某4、陆某、周某、张轶莹、何某、方某、刘某、张某、谢某、曾某、倪某、李某、祝某、鲁某、牛某、赵某的证言及邵某、谢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谢晓丹的辨认笔录、沈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钱某4提供的交易明细、沅江市翔森棉麻方式实业有限公司等的相关银行流水和发票明细及企业登记情况、转交案件通知、移送案件函、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南湖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的说明及已退税明细和未退税明细、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从胜马国际、元航国际货代公司调取的货代资料、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登记基本情况及变更登记情况、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3月至20183月美元交易明细、义乌奎特贸易有限公司账户20158月至20184月期间美元汇出明细、义乌市彼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开户资料及201512月至20185月期间外汇账户明细、绍兴开木纺织品有限公司及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开户至今交易明细、国际业务外汇收汇自助回单2份、嘉兴市英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英创宝投资款审计调查报告、被告人吴燕琴的退赃凭据、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及开具的情况说明、寿光欣亚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收缴款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手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06)响刑初字第016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关于控辩双方所提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查,被告人刘博研与被告单位英创供应链公司共同将未纳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其行为同时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应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被告人庄仁洪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博研指证被告人庄仁洪参与商谈合作事宜,但被告人谢晓丹、王剑平对此的供述不一;被告人庄仁洪虽系英创供应链公司总经理,但不负责出口业务,且其一直否认其知道并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仁洪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证据不足。

三、关于各被告人在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中的地位问题。经查,被告人刘博研起意骗取出口退税,并与英创供应链公司合作,所起作用是主要的,是主犯;被告人谢晓丹作为英创供应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具体负责出口业务,决定并指令被告人王剑平负责具体事务,是主犯;被告人王剑平受领导指令参与犯罪行为,所起作用次要,是从犯。

四、关于被告单位英创供应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及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系根据英创供应链公司收取集资参与人款项的账户汇总而得,应予支持;其指控的损失金额未扣除集资参与人收取的利息,应予更正。

五、关于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博研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问题。经查,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徐州市安龙棉纺织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受到行政处罚,但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让徐州市安龙棉纺织有限公司、寿光欣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直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故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博研作为直接的主管人员亦应以此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被告人刘博研、谢晓丹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博研、谢晓丹均系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后通过电话通知到案的,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伙同被告人刘博研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谢晓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剑平系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晓丹、庄仁洪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燕琴系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博研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博研、谢晓丹均一人犯两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剑平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燕琴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分别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燕琴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博研、谢晓丹、庄仁洪、王剑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燕琴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剑平、吴燕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剑平、吴燕琴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英创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三千五百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三千五百四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绍兴新传承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五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博研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613日起至203012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谢晓丹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614日起至20306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庄仁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74日起至20247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剑平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吴燕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八、退缴的违法所得218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其余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志勇

人民陪审员  欧文富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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