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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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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2.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在3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核定为0;按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附件1)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doc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 :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    业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0.6%

建筑业、房地产业

1.0%

饮食业

1.0%

娱乐业

1.8%

其他行业

1.2%

 

附件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税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业

7%

饮食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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