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该条款自2019年9月16日起实施。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综上所述,自2019年9月16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必须注明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贵公司这个月取得虽然为9月16日之前购入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是根据31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此前已发生但未抵扣的,现在只能按31号公告之规定未注明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的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